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工作纪律,落实岗位职责,建立良好的教学与管理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岗位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工作纪律要求
第三条 全校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上下班时间及其它校规校纪,坚守岗位,勤奋工作,不得擅离职守,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遇有病、有事应请假。
1.专任教师岗位不实行坐班制,应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他人代课。参加学校及所在部门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等进行考勤,实行考勤机考勤,不考勤者(请假除外)作旷工处理。
学期初开学第一周和学期末最后一周,专任教师全体坐班,按规定出勤、考勤。
2.管理岗位(含兼职人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人员等实行坐班制,应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法定工作日进行考勤,实行考勤机考勤,早8:40后打卡计为迟到,下午15:45前打卡计为早退,晚上工作及干部值班打卡时间为21:00,提前打卡计为早退。如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一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学院重大集体性活动,全体人员严格出勤、考勤,如遇重大特殊活动,按照学院临时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条 迟到、早退及旷工
1.1个月迟到或早退2次,按1天事假扣发。
2.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的,每一次按2次计,按1天事假扣发;1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以上者,按旷工1天处理。
第五条 各部门应做好所属教职工在正常工作(包括学校及所在部门安排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活动及其他集体活动)时间内的考勤工作。
第三章 请假类别及工资待遇
第六条 请假主要包括病假、事假、公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
第七条 病假
1.请假程序
教职工因病需治疗、休养的,凭省直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甲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假单可以申请病假。按上述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中层及以上干部病假按上述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请假期限一般以医生建议为准。急诊应持有所在地医院的证明和病历,回校后补办请假手续,其它医院开具的证明一律无效。赴外地探亲(或婚丧假)期间,除急诊外一般不允许请病假。对弄虚作假者,取消病假,按旷工处理。虽及时请假但没有诊断证明的,按事假处理;未及时请假又无诊断证明的,按旷工处理。不能如实提供病历者病假无效。
2.病假期间待遇
(1)当月病假累计1个月以内(含1个月),按照实际工作日为统计标准,当月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按当月请假的实际天数减半扣发。
(2)病假超过1个月不满2个月的,按照请假实际天数扣发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
(3)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绩效工资全部停发,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4)病假超过6个月的,绩效工资全部停发,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5)见习人员见习期病假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涉及上述(3)、(4)项情况的教职工,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经批准可提高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5%-15%(最高不超过本人的工资)。
第八条 事假
教职工凡因私事必须占用正常工作时间由本人前去办理的,应请事假。事假应严格控制,事假半天以上应予累计,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超过30天。
1.请假程序
教职工请假须以书面形式(特殊情况按第二条规定办理)提出,经领导审批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事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时要及时销假。
2.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及违规处理
(1)当月事假累计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按照实际工作日为统计标准,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按当月的实际天数扣发。全年累计事假一般不超过30天。
(2)一次性事假超过1个月的,停发全部工资、绩效。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按待聘人员处理,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见习人员见习期间事假超过1个月的,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5)逾假者,事后须尽快向分管领导说明理由,取得同意后,可按事假对待,否则按旷工论。
第九条 公假
教职工因工作需要离开校园超过半天的,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事先(提前1天)办理请公假手续。公假假条在下月5号之前报考勤表时一并报组织人事处。公假期间工资、绩效照常发放。
第十条 婚假
1.教职工结婚,给予婚假3天。
2.教职工因双方不在一地而必须到外地结婚者(不包括旅行结婚),可按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3.教职工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一次性休完,提倡安排在公休节假日或寒暑假期间。
4.婚假期间,工资、绩效照常发放。
第十一条 产假
1.女教职工生育,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如遇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如遇寒暑假,寒暑假计入产假。
2.符合法律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3.根据医院证明,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4.休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常发放,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产假超过规定期限的,按事假对待。
5.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绩效照常发放。
第十二条 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等亲属去世的,可申请丧假,假期为3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请丧假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丧假期间,工资、绩效照常发放,途中交通费、住宿费由教职工自理。
第十三条 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如果利用工作时间探亲,一律按事假对待。
第十四条 工伤假
职工在工作中负伤,应在24小时内报组织人事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为工伤后,可休工伤假。
工伤假期间,工资、绩效照常发放。
上述各类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四章 外出学习、进修和出国(境)规定
第十五条 在职教职工定向(委培)攻读博士研究生、进修、培训,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按相关规定与学校签订协议,脱产学习期间的相关工资待遇按协议执行。未经学校批准视为旷工。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因公(学院因工作需要派出)出国(境)进修、学习,除按相关规定的期限、资格条件、程序等执行外,需与学校签订协议,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或超过签订协议学习期限逾期不归,且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含请假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因公出国(境)学习、进修期间,工资、绩效照常发放。
第十七条 因私出国(出境)人员,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其中,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需符合《处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超过请假期限逾期不归且未履行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因私出国(出境)从批准之日起,工资待遇等按事假处理。
第五章 请假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教师、中层以下行政、工勤人员请假2天以内(含2天)者,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当月累计超过2天不超过10天(含10天)者,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11天以上(含11天),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报院长审批。以上请假报组织人事处备案,不备案者视为旷工。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请假1天以内(含1天)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1天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报院长审批。以上请假报组织人事处备案,不备案者视为旷工。
第二十条 副书记、副院长请假由党委书记、院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所有请假必须事先提前1天书面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书面请假,应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亲自请假,并在到校后的当天及时补写假条。
以上所有请假都须写书面假条,下月5号之前连同考勤表一起报组织人事处备案,不备案者视为旷工。
第六章 旷工及相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未按本规定履行请、续假手续或不能提供有效诊断证明,擅自以治病、养病为名不上班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上班的;
4.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弄虚作假的;
5.本人要求调动工作或辞职,被批准之前无故不上班的;
6.因打架斗殴致伤或被拘留造成缺勤的。
第二十三条 旷工处理
1.每月旷课1课时和旷工累计达1天,扣发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2.每月累计旷工2-5天、旷课2-5课时,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旷工6天以上者,停发当月所有工资待遇。
3.有旷工行为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4.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学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解聘。
第二十四条 集体活动等考勤
学院安排的集体活动(包括教研活动)、会议、培训等,每迟到、早退1次扣当月绩效50元,请假(病假和事假),除按照实际岗位对应扣发绩效工资外,请假1次扣100元,无故缺席1次扣200元;一学年内缺席累计达3次者,自累计月的下月起扣发一个季度全部绩效工资。
第七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考勤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负责全校考勤工作的督促检查,成员由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纪委(监察室)、工会、相关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 考勤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结果负责,同时要确定1名责任心强的教职工担任考勤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考勤员的确定和调换须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考勤实行月报制。考勤情况须在本部门显要位置公示3天后,经主要负责人审核,于每月5号前将上月考勤统计表报组织人事处。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如出现考勤结果漏报、错报、报送不及时等现象,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考勤真实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的责任,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如有旷工情况,所在部门必须及时报组织人事处,并认真负责与旷工人员联系,积极动员其返回工作岗位。
第三十条 对于考勤不严格,隐情不报,以致出现严重问题的,除按规定扣发当事人工资外,还要追究考勤员和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扣发考勤员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对应的绩效工资。
第三十一条 考勤结果直接与个人工资、绩效挂钩,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经领导批准出差及学院统一组织在校外学习、参观、讲课,视为出勤。
第三十三条 法定节假日因工作需要,由学院安排在节假日值班,以及节假日在济南市区开会或工作的,可作为当月安排调休或抵销病、事假。
第三十四条 寒暑假因部门工作性质需要坚持工作的,应进行合理安排,实行假期期间轮休,不领取加班费。
第三十五条 其他假日加班者,不领取加班费,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安排调休或抵销病、事假。调休时间按实际加班时间累计计算,但不得跨月累计,当月安排调休或抵销病、事假。
第三十六条 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确需离开工作岗位时,应事先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不在,须告知同一办公室的同事)。否则,视情况分别视为早退、旷工,不在岗1小时以内的视为早退一次。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