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管理|关于印发《山东传媒职业学院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04-16 来源: 点击数:



山传党字202115



关于印发《山东传媒职业学院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院属各部门:

现将《山东传媒职业学院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传媒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148




山东传媒职业学院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干部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以及《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中组部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总第285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具有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团体包括学术性团体、专业性团体、行业性团体、联合性团体以及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第四条 组织人事处在院党委领导下负责领导干部兼职的日常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管理原则。对领导干部兼职数量、期限、取酬情况、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有利工作原则。领导干部兼职应有利于学院工作的开展,要正确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的关系,确保把主要精力投入本职管理工作。

(三)分层分类原则。区别不同情况,支持领导干部按规定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相关的职务,主动承担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

第二章 兼职政策

第五条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第六条 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把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第七条 现职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因工作或发挥专长需要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第八条 学院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兼任与学院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第九条 学院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可兼职1个社会团体职务,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第三章 兼职期限

第十条 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一般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兼职届满需继续兼任的,应重新按有关程序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第四章 兼职审批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因工作或发挥专长需要兼职的,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向组织人事处提交《山东传媒职业学院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见附件)、兼职单位邀请函、本人对于兼职必要性的书面说明等材料。组织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后,报学院党委审批。省委管理干部兼职应由学院党委研究并报局党组同意后,在拟兼职单位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申请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兼职的,需提供相关组织的情况介绍、主管部门以及联系方式等材料,组织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其拟兼职组织的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进行调查后,提交学院党委审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兼职公示制度。学院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开领导干部兼职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遵纪守法,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院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利益。

第十七条 兼职的领导干部应于每年12月底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党委报告个人上一年度兼职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

第十八条 严禁私自利用学院的名称、标识、设备、涉密信息、科研成果和产品等资源为校外机构服务或牟利。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不得在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的,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相应规定执行。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处、纪检室负责对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应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本人辞去所兼任职务;在限定期限内未辞去所兼任职务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规兼职、违规取酬及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科级干部兼职管理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山东传媒职业学院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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